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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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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法院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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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公告(2024)豫0882破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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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upload/file/20240830/20240830162009_928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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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公 告(2024)豫0882破4号之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张菊英对沁阳市红星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2024年7月1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8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申请人张菊英对沁阳市红星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8月7日本院指定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担任沁阳市红星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沁阳市红星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9月7日前向沁阳市红星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沁阳市红星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沁阳市红星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9月10日下午15时10分在沁阳市人民法院五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债权申报地址: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申报联系人:王泽伟电话:13839108481程前电话:18530873796特此公告 沁阳市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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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公 告(2024)豫0882破4号张菊英申请沁阳市红星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 6月28日裁定受理。2024年7月1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之规定,公开选任本案管理人,现公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沁阳市红星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应强,注册资本 100万元,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二、申报条件(一)已编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焦作地区二级以上破产管理人;(二)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况。(三)截至报名时,一级中介机构有超四件(含四件)一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的不得申报;二级中介机构有超两件(含两件)一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的不得申报。三、申报时间截止至 2024年 8月 6日下午 18:00。四、申报方式中介机构应当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书一份。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业务团队、业绩介绍;(二)社会中介机构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况、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三)拟派出团队常驻人员的执业证号、执业经历、业绩和联系方式;(四)在办破产案件情况;(五)符合申报条件的诚信承诺书。五、特别说明依据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的查控反馈情况,担任本案管理人可能存在无法获得管理人报酬的风险,报名参加则视为自愿承担无法获得报酬的风险。六、选任规则1.本案将于2024年8月7日上午8:30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与备选管理人;2.如参与报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只有一家,本院将直接指定报名机构担任管理人;3.如无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报名,将由焦作市管理人协会向本院推荐一家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七、其他本方案由本院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院联系。特此公告。沁阳市人民法院2024年 7 月30日联系人:卫彩霞联系电话:17638901822。通讯地址:焦作市沁阳市怀府西路沁阳市人民法院技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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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豫0882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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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公 告(2023)豫0882破1号之二因沁阳市禾源化工有限公司现有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暂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裁定终结沁阳市禾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沁阳市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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