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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撞人致损害 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5-07-06 08:46:39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因看管疏忽导致的纠纷也频繁出现。近日,沁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饲养动物引发的损害纠纷案件。

    2022年10月的一天,小婷(化名)骑车上学途中,被路旁窜出的大型犬撞倒受伤,经诊断造成小婷左上中切牙折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肩部受伤。经查,该大型犬由高某饲养,事发时未对该犬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看护牵引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协商,高某未对小婷损失进行赔偿,小婷遂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详细了解案情,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在分清责任是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耐心释明《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关规定以及赔偿标准,帮助其认识依法规范饲养宠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从情理的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通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并表示今后会加强饲养动物管理。

    法官在此提醒,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广大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依法、科学、文明饲养宠物,切实履行对宠物的看护和管理责任,遛狗时务必拴好牵引绳,以确保他人安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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