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崇义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弥合亲情,自愿达成抚养权变更协议,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张甲与张乙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9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由张乙抚养,抚养费自理。2024年,女儿给张甲打电话称其想跟他生活。张甲与张乙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崇义法庭受理案件后,本着实质性化解纠纷、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承办法官先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一开始,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张乙认为孩子还小需要母亲的照顾,自己虽然平日工作忙碌,但一直尽全力为孩子提供最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张甲则坚持认为要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鉴于孩子已年满8周岁,承办法官和孩子单独进行了谈话,询问孩子的内心想法。随后,法庭组织孩子、张甲、张乙及双方家属坐到一起,从法、理、情的角度告知当事人变更抚养权要多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等方面考虑,并耐心细致地引导双方进行沟通。渐渐地,双方都意识到为了孩子更好地成长,作为父母都应该适当“为爱妥协”,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抚养权变更至张甲,并对探视权进行了约定。
夫妻关系可以终止,血缘亲情不可割舍。身为父母,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都应该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义务。双方为了孩子争夺抚养权发生纠纷,可能会使孩子的身心健康再次受到伤害。作为父母,在面对矛盾时,更应该关注孩子的想法和情绪,避免孩子产生心理问题,尽心尽力为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下一步,沁阳法院将始终坚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严格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