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强化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沁阳市人民法院向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进行诉讼文书送达,适用本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在沁阳市设立的市场主体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在我市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
第四条 本市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第五条 沁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为其默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第六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企业年度报告必须依法填写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企业年度报告填写的企业通信地址是诉讼文书的备用送达地址,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信息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
第八条 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应当确保所填报的企业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是真实、准确的,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
第九条 承诺企业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化,应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素统及时进行在线变更,以保证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承诺企业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法院重新确认该案中本企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法院向企业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依法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文书被退回法院之日为送达日期;电子邮件送达的,电子邮件到达企业电子邮箱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就其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的责任承担通过相关程序提出申辩,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与市法院加强政务信息数据交换,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沁阳市人民法院及时推送企业填报或变更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数据。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沁阳市人民法院和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