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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滥用食品添加剂,一餐馆老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6-03-12 10:08:51


    食品安全事关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引发社会担忧。请看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

    被告人梁某系一家餐馆的经营者。2025年2月份,梁某在生产加工卤骡马肉过程中,随意添加亚硝酸盐,将30公斤生肉卤煮制成15余公斤熟肉进行出售。经鉴定,梁某生产、销售的卤骡马肉添加的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的检测结果为303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限值(30mg/kg)的10.1倍,长期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2025年11月5日,梁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梁某构成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

    亚硝酸盐是肉类制品加工中经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有护色、防腐功能。亚硝酸盐虽然是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具有较强毒性,且潜伏期短,中毒发病迅速。为有效防止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发生,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公告,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存储、使用亚硝酸盐,仅允许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法官在此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切实提升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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