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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是正当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发布时间:2025-08-22 17:47:43


    在网络购物平台,有些商家为提高产品销量,偶尔会使用“最好”、“第一”、“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来夸大产品的质量与性能,以吸引消费者购买。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从中发现了“生财之道”,他们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向商家勒索钱财,利用商家害怕举报投诉影响生产经营等心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请看沁阳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敲诈勒索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在多家电商平台搜索包含“最好”、“第一”等违反广告法的不规范用词商品,并使用多人实名认证账号在网络平台进行批量恶意举报。被举报商家因害怕影响正常经营或被市场监管部门高额罚款等,被迫与刘某进行联系。刘某以撤销举报为要挟,向商家索要或收取“撤诉费”后将举报事项撤销。

    被告人刘某先后将该犯罪方法、经验传授给被告人李某、朱某等六人,李某等人各自以该方法敲诈多家商户。经统计,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等人成功敲诈商家共计100余人,敲诈金额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然而,一些人为非法牟利恶意举报“索赔”,不仅严重侵害了经营者的财产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已经明显超出民事维权的范围,应予依法打击。同时,作为商家,从事经营活动时应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治意识,确保商品宣传信息真实、准确,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若遇欺诈行为,应保持冷静,第一时间保留证据以便维权,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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