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亦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王曲法庭两次走进柏香镇高村,公开审理一起赡养纠纷系列案,均邀请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及村民现场旁听。
原告王奶奶年近八旬,老伴于多年前去世,两人共育有两儿一女。2017年,二儿子因一场意外不幸去世,王奶奶获得了34万元的赔偿款。2019年,经柏香镇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该笔赔偿款王奶奶分到5万,小女儿分到5万,剩下的24万给大儿子,条件是大儿子要赡养王奶奶。2024年1月,大儿子与儿媳以老人的名义将小女儿诉至法庭,要求小女儿退回之前分割的5万元作为补偿老人的赡养费用。
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承办法官便将法庭“搬到”了老人家门口,并提前联系村委会共同参加调解。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女儿将老人接回家赡养,老人撤回起诉。
原以为这场纠纷已落下帷幕,不料2024年4月,小女儿又以老人的名义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大儿子退还24万元,作为老人今后的赡养费。
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承办法官再次将庭审现场搬进村里,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诉辩意见,抽丝剥茧厘清案件争议焦点和症结所在,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法明理,将法律责任、父母恩情、手足亲情、家庭和谐等方面融入调解,从情理法各角度向当事人讲明赡养老人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大儿子将母亲接回自家赡养,双方轮流护理。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一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陈娇娇趁热打铁,以案释法,向旁听村民宣传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人都应该身体力行,做到尊老、爱老、敬老。同时,在法律层面,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更不得为此法定义务附加任何条件。下一步,沁阳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基层法庭贴近群众的优势,深入乡村及交通不便的地区开展巡回审判及普法宣传,达到“审理一案 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为涵养文明乡风、助力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