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王某和妻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自己抚养。七年后,王某却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骨肉,面对残酷的现实,王某愤而起诉。请看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刘某生育一子小王。2013年,王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小王归王某抚养,抚养费由王某自理。2020年,王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发现小王并非其亲生。2024年,刘某将小王接走。王某认为其与刘某已经离婚,且小王与其并无血缘关系,自己没有义务抚养小王,遂诉至法院,要求将抚养权变更至刘某,并赔偿自己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抚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和小王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联系被告刘某,其虽表示王某系小王的亲生父亲,但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拒不配合亲子鉴定,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王某和小王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据此,法院推定王某与小王不存在亲子关系。
因王某与小王无亲生血缘关系,其对小王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无须承担小王的抚养费,王某以亲生父亲的名义抚养小王长达14年之久,为小王付出的不仅仅是经济,还有情感上的付出,王某被欺骗抚养不具有生物学关系的小王,对王某的人格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现因小王身份的变化,还会让王某产生精神上的痛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小王由刘某抚养,抚养费由刘某承担,刘某返还王某抚养费100000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官说法
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隐瞒事实,致使王某误将小王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因此遭受了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依法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依法让过错方受到惩罚,让无过错方得到补偿,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制裁,有助于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官提醒:婚姻不是儿戏,夫妻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理性规范自己的行为,对婚姻和子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