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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化解在最后一道“关口”--沁阳法院和解执行工作侧记

  发布时间:2009-09-02 16:06:51


今年以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以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为契机,积极寻求和探索执行案件和解执行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解决在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司法和谐推动了社会和谐。截止目前,在该院执结的268件案件中,通过执行法官向当事人双方做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而和解执行的124件,占全部结案的46%。

为琐事打架结怨  法院执行一朝和解

日前,到沁阳市柏香镇史村,只要问起村民刘某、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打架一事,村民们会纷纷议论道:“多亏了法院的执行,否则他们几家不知还要结仇多少年呢?”

2004年10月6日11时许,沁阳市柏香镇史村七组村民刘某、杨某等人为疏通排涝河在丈量土地时,王某的父亲妻子出面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在别处干活的王某闻讯后,遂带镰把赶到现场,先后用镰把将刘某、杨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杨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2005年3月24日,沁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杨某医疗费等费用7587.48元,赔偿受害人刘某医疗费等费用7848.52元。

2006年4月份王某刑满释放后,其拒不自觉履行,杨某、刘某于2006年12月21日向沁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抵触情绪大,王某刚刚出狱且家中没有履行能力,执行干警便通过村干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在三次的和解座谈过程中,爱钻牛角尖的王某始终不向受害人道一句歉,致使案件一直没有进展。为此,法院执行干警、村干部又分头去做双方的家属工作,一边说:“只要对方道个歉,认个错就放弃一部分”,另一边说:“只要对方放弃一分部就将剩余部分履行。”在第四次的和解座谈过程中,通过干警和村干部的劝说,以及各方家属的参与,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主动承认错误并向受害人道歉,受害人也主动让步原谅了王某,结怨三年的仇气终于一朝化解,双方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

驾车撞人不赔偿  思想疏导互谦让

2000年7月21日10时30分,靳某驾驶大货车行至温沁路9km+50m处时,将温县7岁女孩张某撞至重伤,属三级伤残。2001年3月29日,温县人民法院判决靳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37643元,靳某不服提出上诉。焦作中院于2001年11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于靳某不自觉履行,张某向温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温县法院委托沁阳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靳某为躲避执行,长期在外地打工,且其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期间,为给张某看病,张某家中已是债台高筑。靳某三个孩子,也属特困家庭。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了解到靳某的兄长做有生意条件较好,便向其兄长做工作,让其多次到申请人家中看望,驳得了申请人的原谅,申请人主动放弃了一万多元,最后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主持调解  两企和解执行

2004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阳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叉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焦作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卖给沁阳市某公司三辆叉车,共计20.4万元,2004年9月2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于2004年9月17日将货物送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验收了货物。2004年10月9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更换价值6000元的轮胎。申请人共为被执行人供货价值款21万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告仅付给2万元。2006年6月28日,沁阳市法院作出(2006)沁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沁阳某公司偿付焦作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沁阳市某公司未自觉履行,焦作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22日向沁阳法院申请执行。沁阳法院立案执行后,因是涉企案件,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史建伟亲自协调和办理此案,多次与被执行单位负责人进行座谈和督促,使被执行单位负责人写出还款协议,今年8月份,被执行人将全部欠款一次性全部偿还。

让申请人走进被执行人家中

2001年,陈某在沁阳市某公司赊购一批货物做买卖生意,由于对市场行情把握不准,货物价格下降,陈某生意作赔。2002年,沁阳市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给付货款。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陈某家庭确实困难,法院执行干警通过向原告做工作,并与其亲自到陈某家中了解陈某的生活情况,该公司负责人看到陈某家庭确实困难履行能力差,便与公司其他负责人协商将28000余元的标的款降到11000元。得到该公司的让步后,陈某和两个儿子在亲戚朋友处凑借11000元给付了所欠的货款,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同时,沁阳市法院还针对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人身损害等矛盾易激化案件,注重采取和解执行的方法,使一批难缠案得到妥善执结。

责任编辑:张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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