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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信用社乡村代办员非法集资400余万元 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6-01-15 08:45:24


    沁阳市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宋寨信用站负责人黄永国在与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后,依然在自家门口树立“代办储蓄存款业务”的招牌、吸收公众资金多达400余万元。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永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黄永国出生于1947年,小学文化,住沁阳市紫陵镇宋寨村4号。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永国原系沁阳市紫陵农村信用合作社宋寨信用站负责人。2006年12月10日,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黄永国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其代理存款业务,并与其完成移交清册手续。2011年4月份以来,黄永国在没有代办信用社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冒充信用社宋寨信用站负责人,在自家门口树立“代办储蓄存款业务”的招牌、张贴存款喜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公众资金,以个人的名义出具收款收据并加盖个人私章,按照一定利率结息。黄永国获得资金后,没有将钱存在信用社,将资金用于购买古董、支付其他村民到期的本金和利息。经济源明兴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1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永国共非法集资4709263.43元,用于返还本金及利息3436889.85元,余款1272373.58元至今未返还集资参与人。沁阳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31日将被告人黄永国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永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幅度内量刑。遂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张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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