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于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二)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除了工资、医疗、伤残补助费用等外,主要是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对于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在理解上并不困难,需要准确把握的是关于职工的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理解与适用。
一、新旧法律规定的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从新旧法律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新法在第一顺序中增加了关于职工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补偿金的规定,但对于社会保险费用的规定,却发生了重大变化。将旧法规定的破产企业所欠“劳动保险费用”列入第一顺序,修改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而除此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却列入了第二清偿顺序,也就是说,根据新的《破产法》社会保险费用列入第一顺序的范围是大大缩小了,因为就破产人而言,其所欠的应当列入社会统筹部分的保险费用是主要部分,这一变化要求在《破产法》施行后,对于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用要严格审核,具体分清每个职工个人帐户欠款数额。同时这一变化客观上将加大社会保障的压力。
二、关于应当划入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申报与认定。
根据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需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其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同时规定,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个人基本养老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存入。
2000年12月25日国务院又颁布决定,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列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职工个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主要是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其比例开始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4%,后调整为8%;
2、企业缴费在2000年12月25日规定后,不再纳入个人帐户,在2000年12月25日以后,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也就不能纳入第一顺序。同时从2000年12月25日后,企业就不存在欠交职工的应当划入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问题,所以,《破产法》施行后,对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认定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⑴、在具体数额的计算上,应严格划分时间界限,也就是以2000年12月25日为界线进行区分;
⑵、应严格区分是不是应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欠款,不能与企业缴费部分混同;
⑶、由于应当划入职工帐户的养老保险金,一般都是由企业代扣代缴后却没有代缴而形成的,所以在办案过程中,首先要求企业应计算准确其代扣的数额,并应与劳动保障部门核对。其次,对于个别职工由于企业没有代缴,导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而又补交的部分,也应一并计算;
⑷、职工个人为办理退休手续而代缴的应由企业缴费部分也只能列入第二顺序。
(二)关于医疗保险费用
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要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职工个人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30%划入个人帐户。
关于医疗保险费用,首先要注意的是,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与管理,虽然与养老保险金一样,实行的是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但是医疗保险费用仍然采取了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的制度,这与养老保险制度是不一样的。其次,由于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比较晚,而破产企业往往在破产前很长时间就经营很困难了,绝大部分破产企业在破产前根本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所以这些破产企业也就不存在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总之,将要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然在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加大了对职工个人债权的保护力度,但是就整个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却是极大的缩小了优先保护的范围,大大的增加社会保障的压力,由于社会保障最终是由政府保底的,就此而言,新破产法的规定是有喜有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