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着自行车去踩点,将居民家中的电动车盗走,作案时,慌乱中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遗失在案发现场。于是,民警利用这条关键线索,一举将该男子抓获。11月6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一审判决该男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5月11日,沁阳男子苏沁波骑着一辆自行车途径该紫陵镇紫陵村时,看到村民刘某停放在自家院子里的一辆顺马牌电动车没有上锁。苏沁波顿生歹意,于是,他将自己的自行车停在一边,将院子里的电动车盗走。刘某回到家时,发现车不见了,院子里还多了一辆自行车,刘某在自行车挂着的袋子里发现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民警勘查现场时,刘某提供了这张身份证明,警方随即展开侦破。
6月13日22时许,郑州铁路公安处焦作站派出所民警将乘坐火车外出打工的苏沁波抓获。经审讯,苏沁波供述了他盗窃自行车的经过。在问及身份复印件时,苏沁波表示,当时他已经发现了自己在现场遗失了身份证明,原本打算回去拿,可又怕被失主发现,所以就没敢回去取。
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苏沁波某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38元。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