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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质疑

  发布时间:2009-09-02 15:25: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和民事诉讼中,均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尤其是在代为诉讼时,一般都要提供“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甚至人民法院的文书样式也是这样制作的。

但是笔者认为: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作为其有权代理的凭证而向相对人或人民法院提供的不应是“委托书”,也不应是“授权委托书”,而应是“授权书”或“授权代理书”。所谓“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的出具,均是由于对委托与代理两个法律关系的概念不清所致。

如上所述,民事活动中的代理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代理由《民事诉讼法》所规定,而委托合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可见代理与委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4条的规定,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一种,虽然也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但其“委托代理”用语的本身就容易使人产生委托与代理不分的错觉,其实二者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委托代理与委托合同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后果归于被代理人。在委托合同中,被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进行民事活动,其后果也是归于委托人。

二、在委托代理中,往往委托合同成为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或者说委托合同成为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但是委托代理与委托合同更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主要表现在于:

一、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往往成为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但其不是代理产生的唯一根据,委托代理也可能有其他形式的基础法律关系。例如因合伙、雇佣等也可能产生委托代理。

二、委托代理中,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被代理人的授权是赋予被代理人一种资格。而在委托合同中,被委托进行民事活动的根据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被代理人的授权往往是不涉及义务的,一般只涉及授权的范围与时间,它是一种单方行为,而委托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三、委托代理中,涉及到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其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可能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委托合同中只存在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涉及第三人,这是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产生委托事务处理权,但处理具体事务时还必须有代理权才能进行。委托合同不能产生代理权,如果委托合同中没有包含授权内容,则必须有委托人作出授权行为才能产生代理权。

四、委托合同中,被委托人可以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也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而代理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人进行的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而被委托人既可以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实施事实行为。

五、代理可以产生表见代理,存在着有权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区分,而委托合同则存在着成立与生效的问题。

六、委托代理中,当事人分别称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而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则称为委托人和受托人。

七、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而委托代理一旦委托成立不得无故解除。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委托代理活动中,委托合同构成了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但它不是代理。虽然委托合同是代理发生的基础,但其与授权行为应当是分开的,不能因为是委托代理而称之为委托授权书,而应称之为“授权书”或“授权代理书”,它是由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或人民法院出具的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凭证,它是一种单独的授权行为,它决定着代理权的内容和期限

责任编辑:张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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