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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

发布时间:2014-03-31 09:13:33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责任编辑:张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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