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采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公、明、快、巧”四字法调解法,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收到显著效果。今年以来,该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达到96.8%,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该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认真落实“三项重点工作”,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正确处理赔偿与量刑关系,坚持合法、自愿、平等的原则,积极探索民事部分的调解方法,采取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公、明、快、巧”的四字法调解法。一是“公”,要求法官在调解中一视同仁,不能对任何一方带有感情色彩,消除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对立情绪,使当事人感觉到公平的存在;二是“明”,要求法官在调解时对当事人释明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及法定的赔偿标准,一方面防止被害人或者家属不切实际地漫天要价,另一方面又让被告人对调解的后果有清醒的认识,化解其抵触情绪;三是“快”,引入庭前调解制度,规定案件立案后5天内,法官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调解,认真听取当事人对民事赔偿部分所持的意见,解决“审限短、调解难”的问题;四是“巧”,要求法官在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不拘泥于案卷,而是深入掌握案件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找准突破口,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把握时机,使案件调解成功,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