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利用境外“百家乐”网络赌博,为赌徒提供账号密码,另一人明知赌博犯法,却长期通过银行转账输出赌资。被查时,其用于周转的银行卡上赌资就达180余万元。6月10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0元,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多次向赌友李明(化名)提供“百家乐”网络赌博账号及密码,期间,李明多次将共计110679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郭某用于“百家乐”网络赌博。被告人杨某明知“百家乐”是网络赌场,仍帮助赌友李明从被告人郭某处获取“百家乐”网络赌博的账号和密码,并帮助李明多次将共计17445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郭某用于 “百家乐”网络赌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898323.78元,被告人郭某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认定为赌资。被告人郭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