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路遇交通警察检查,不但不配合还将交警拖行数百米。5月19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丹丹有期徒刑一年。
1987年12月出生的张丹丹家住河南省济源市梨林镇南官庄。2014年6月4日上午8时许,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杨廷道、辛金有、王政在到紫黄路与新济路交叉口的转盘处查处违章车辆。8时20分许,张丹丹驾驶一辆已报废的车牌号为豫HB7382的红色富康牌轿车从该处经过,在王政查验其驾驶证时,张丹丹拒绝出示驾驶证,当王政当即要求其停车熄火并伸手拔钥匙时,张丹丹猛踩油门意欲驾驶车辆前行逃避检查,当时王政扒在车窗上,张丹丹边开车边将王政扒在车窗上的手掰开,并殴打王政面部,二人发生肢体冲突不断打斗,就这样张丹丹将王政拖行数百米重重摔在地上后,张丹丹驾车逃离。经鉴定,王政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后张丹丹被网上追逃,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张丹丹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丹丹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丹丹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