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犯从广东坐飞机来焦作作案
盗窃柴油总价值169万
日前,沁阳法院对跨越焦作、新乡、辉县、济源、沁阳、孟州、武陟、修武、博爱等地的特大盗窃柴油团伙案,进行宣判。盗窃团伙的17人当中,有四人被处以十年以上徒刑,其余13人分别被处以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7人共处5万至2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被告人张某、陆某、彭某伙同他人从广东等地来到焦作,与被告人王某等人预谋用改装的机动车(在机动车上加装油箱、抽油泵等)盗窃停靠在公路边的大货车上的柴油以牟取非法利益。随后,被告人张某等人在王某的帮助下购买并改装了机动车辆,又先后纠结胡某 等9人相互结伙,自2007年11月起至2008年8月间,以焦作市为中心,盗窃停靠在焦作周边县、市公路边大货车或焦作县市区内加油站的柴油,总共作案21起,盗窃柴油总价值169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张某等人的柴油为盗窃柴油,仍帮助其将柴油销给王某刘某,从中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1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王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得柴油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