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沁阳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法院一审判处盗窃18吨煤炭的廉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同案犯殷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5000元
2008年7月上旬,被告人廉某、殷某伙同王某(已处理)预谋盗窃后,准备在沁阳市山王庄镇、被告人殷某、王某所打工场地小李的煤碳厂内盗窃小李的煤炭。然后再由殷某联系车辆、被告人廉某联系买主,把到盗窃煤炭卖掉,以牟取利益。
7月下旬殷某给其山西的同学孙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让其联系车辆,来沁阳拉煤炭并承诺给2000元的运费。当日晚,孙某与其父开自家的农用车,从山西来沁阳。7月29日,廉某、殷某伙同王某趁碳场内另外的工作人员熟睡之际,将18·9吨煤炭盗走,盗窃煤炭总价值1·8万元。
法院审理后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遂对犯了盗窃罪的二人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