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沁阳法院审结一起伪造票据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卜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今年68岁的湖南退休工人卜某,三十年前就因犯诈骗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7年10月卜某经人介绍认识沁阳市的谷某,卜某以为谷某筹建的河南绿科核桃品有限公司引资为由,于2008年7月份从山东刘某(另案处理)处获得一张10万元的承兑汇票带回沁阳。2008年7月15日,被告人卜某和谷某持该10万元伪造的承兑汇票骗取沁阳市民秦某9·7万元。案发后,谷某退还秦某5万元。
2008年8月,被告人卜某再次到山东,从刘某处获得一张500万元伪造的承兑汇票带回沁阳后,伙同冯某(另案处理)持该伪造的承兑汇票,经人介绍与沁阳某电力企业老板认识,并商议以这个电力企业的名义用该500万元伪造的承兑汇票抵押货款200万元,双方各用100万元。正当几个人持该500万元伪造的承兑汇票到信用社营业部抵押货款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伪造的承兑汇票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第一起为犯罪既遂、第二起为犯罪未遂),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因卜某在第二起实施犯罪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上卜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