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某。
法定代理人和某某,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沁阳市司法局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
被告河南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赵某某驾驶沁北发电公司的豫U-20002号帕萨特轿车,由西往东行至312省道34KM+700m处时,与由北往南横过马路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在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20天。此次事故,经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赵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原告的伤情也被评定为一处9级、一处10级伤残。现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960元、残疾赔偿金13414.0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27134.08元。被告赵某某2004年8月21日出车是履行职务行为。
【审判】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被告赵某某驾驶车辆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赵某某驾驶车辆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沁北发电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沁北发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损失的范围、计算标准如下:1、护理费:原告住院120天,期间由其母亲护理,原告母亲系农民,因此护理费可参照2004年度沁阳市农民人均收入3501元计算,数额为:3501÷365×120=115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沁阳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8元计算,数额为120×8=960元。3、营养费:根据原告病情,原告的营养费标准可确定为每天8元,数额为:120×8=960元。4、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参照2003年度河南省农民人均收入2235.68元的标准计算20年,数额为:2235.68×20×30%=13414.08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经鉴定原告已构成伤残,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数额过高,本院酌定赔偿额为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原告李某某护理费11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960元、残疾赔偿金1341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上述损失共计20485.0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
对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沁北发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驾驶人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如果受雇人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此时若拘泥于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雇员财力通常较为薄弱,受害人极难获得赔偿。而企事业组织因雇员之服务而受益,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责任中衍生确立了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本案中,被告赵某某驾驶车辆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沁北发电公司承担。
在认定机动车的所有人(下称雇用者)承担替代责任时,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1、雇用者与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如何认定雇佣关系的存在,有人认为,应当考察雇用人与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同时要考察驾驶人是否有报酬,符合上述条件者,可认为雇佣关系存在。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雇佣关系的认定,应以雇用者与驾驶人之间客观上有实质的选任、监督关系为限,不应局限于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和受有报酬,凡事实上为他人驾车提供劳务者,不问有无合同、报酬,均为受雇人。2、是否是在执行职务范围内。损害与驾驶人所从事的职务之间有相当的关联,雇用人方承担责任。执行职务范围的认定是一个难题,理论上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学说。主观说以雇主意思为标准即“授权范围说”,雇员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均非职务行为。此说极易使雇主免责,对受害人不利。客观说认为,只要在表见上是与履行职务在关的行为,即属于职务行为。我们认为,界定执行职务范围的总的标准,应以外在的表现形态为标准,如果行为在客观上与依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当认定是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否则就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是复杂的,因此决定驾驶人的职务范围,除遵循总的标准外,还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职务的时间和地点。如果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是在授权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并且有为雇用人服务的目的,可认为是职务行为;(2)职务上给予机会的行为。如果驾驶人利用职务给的机会而实施侵权行为,该行为确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则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故本案判决由沁北发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