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块钱买两个烧饼,一天300个烧饼卖给摊位附近的居民和过路的人,然而摊主急功近利却在烧饼中添加工业盐触犯刑律。9月9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梅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禁止被告人李梅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1岁的李梅家住沁阳市沁园办事处联盟街。初中毕业后再沁阳市塑料厂工作,1996年下岗后闲置在家无事可做,为贴补家用,李梅自2009年开始在沁阳市南大街卖烧饼,两个烧饼卖1元钱,大约每天能卖150元。每天卖出近300个烧饼,需要用大量的盐,2009年5月李梅在沁阳市联盟街陶巷一粮油门市部用55元购买了用编织袋散装的100斤盐。盐买到家后就开始在烙烧饼时加到烧饼里使用。烙烧饼时,李梅先将面拽成一块一块,然后用手蘸一点盐摸到每一块面中,再将每一块面擀成烧饼形状放到炉子烙成烧饼,卖给南大街附近的居民及过路的人。几个月后,粮油门市部的老板对李梅说“我卖给你这种盐不要再用了”。“咋不能用呢?,这是工业盐,不让用,用的话是违法的,盐业局还罚我款了,我现在也不敢卖了,你也不要再使用了”.
从那以后,李梅知道在粮油门市部购买的盐是工业盐,就不敢在烧饼中使用了,于是,将剩余的盐一部分用以腌制咸菜自己使用,一部分放在家里。2013年9月11日,李梅在大街上烙烧饼时想起家中还有600克左右的盐觉得扔了怪可惜的,就将600克工业盐拿到烙烧饼的摊位加到烧饼里使用,当李梅卖烧饼快结束时,剩余的工业盐被沁阳市盐业局查获扣押.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将非碘盐作为食盐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食盐加碘消除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河南省是我国严重的缺碘地区之一,在缺碘地区使用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因此在该地区严禁将非碘盐作为食用盐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不含碘的精制工业盐,生产、销售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