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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构成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4-08-15 17:45:06


     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侵犯的是国家的法律威严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8月15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被告人任余粮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6日,家住沁阳市紫陵镇紫陵村的任余粮向同村好友任文通借款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07年5月29日任文通病故,次年3月,任文通的继承人均同意该债权由任家安继承所有。后经任家安多次催要未果。任家安将任余粮告上法庭。2008年7月,沁阳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任余粮偿还任家安人民币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任余粮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任家安于2008年9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10月14日沁阳市法院执行局向被告人任余粮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被告人任余粮于10月17日前履行偿还义务,但逾期后被告人仍未履行。该案在执行期间经多方查找核实,被告人任余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西万镇支行开设账户,多次进行大额交易,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后该案经沁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被执行人任余粮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3年9月4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2014年1月4日被告人任余粮向任家安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并取得谅解。同年1月20日被告人任余粮到沁阳市公安局刑侦三中队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余粮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侵犯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余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并取得申请人任家安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法官当庭宣判后,被告人任余粮表示认罪服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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