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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走“寻常路” 旅游出事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4-07-18 09:53:38


不走“寻常路” 旅游出事谁担责?

法院判决:游客不走指定线路,景区不用赔偿

暑期到来,又到了旅游旺季,出门旅游成为不少市民的选择。当然,为了保障广大游客的安全,景区在线路规划、制作警示标志等方面也下了不少功夫。可是,游客没有遵从景区内的告知、警示标志,未按照景区指示线路游览,不慎跌落受伤,这种情况景区是否该担责呢?近日,市民孙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最终景区是否赔偿孙先生?来看今天的以案说法。

  【案件】

  攀爬采摘野花 游客不慎跌落受伤

  事情还得从2011年10月16日说起。

  当天,孙先生进入我市神农山景区旅游。在入口处,景区管理局设置有旅游线路导示图和游客须知栏,提示游客按指定线路游览,不要到偏僻和设有禁行标志的地方去。

  可是,孙先生进入景区后,未按景区导示图指引的线路行走,脱离旅游线路后行至神农山庄附近一处悬崖处,并向上攀爬采摘野菊花。就在这时,事故发生了。因路滑,孙先生不慎跌落下来。

  还好,景区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后将孙先生送进了医院。但9万余元的医疗费到底该谁承担,双方却起了争执。

  孙先生说:“当时我行至一处景点附近时,由于景区在道路旁未安装防护设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因路滑不慎跌落到山下。所以,景区应该赔偿我各项损失的80%,即72749.536元。”

  对此,神农山景区管理局的负责人有不同的看法:“我们景区已经对游客履行了告知、警示义务和必要的提示、救助义务。在景区入口处设置的游客须知栏上已经明确告知:‘请按指定线路游览,不要到偏僻和设有禁行标志的地方去。’而孙先生行走区域已经超出我们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所以,孙先生的损失,我们不能承担。”

  最终,孙先生将该景区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说法】

  未按指示游览 受到伤害自负全责

  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神农山景区管理局在景区入口附近设置了游客须知栏,提示游客应按指定线路游览,不要到偏僻和设有禁行标志的地方去。同时,在进入景区入口处30米左右的道路西侧和进入景区后的两条道路的交叉口处均设置了导示图。导示图上清楚显示,旅游线路在神农山庄中断。到达神农山庄后已经没有旅游线路可走。由此可知,景区管理局已经履行了对游客的告知、警示义务。且孙先生受伤后,景区管理局当即组织人员对孙先生进行及时搜救,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因此,神农山景区管理局尽到了对孙先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孙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进入景区游览时应当注意阅览游客须知和旅游线路导示图,并按照导示图上的线路游览,更应预见到攀爬悬崖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但孙先生在进入景区后未按导示图指引的线路游览,而是在到达景区游览线路终点时,仍继续向前行走,并因攀爬悬崖导致跌落受伤,因此其应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因神农山景区管理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孙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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