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某景区管理局在景区入口附近设置有游线导示图和游客须知栏,提示游客应按指定路线游览,不要到偏僻和设有禁行标志的地方去。2011年10月16日,原告孙某进入该风景区游览时,未按景区导示图指引的游线行走,其脱离游线后行至一处悬崖旁时,沿悬崖陡壁向上攀爬采摘野菊花,在攀爬过程中,不慎摔下跌伤。被告某管理局接到通知后当即组织人员对孙某进行了及时的搜救,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管理局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管理局在景区入口附近设置了游线导示图和游客须知栏,提示了游客请按指定路线游览,不要到偏僻和设有禁行标志的地方去,已经履行了对旅游者的告知、警示义务,且孙某受伤后,被告当即组织人员对孙某进行了及时的搜救,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因此,被告尽到了对孙某的安全保障义务。孙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进入景区游览时应当注意阅览游客须知和游线导示图,并按照导示图显示的游线进行游览,其更应预见到擅自攀爬悬崖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但孙某未按导示图指引的路线游览,因擅自攀爬悬崖导致跌落受伤,其对自己的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故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该案焦点在于被告某管理局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一、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第二,“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防止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需要指出的是,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并没有对注意的内容和标准给出确定的规则,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注意义务)和审慎管理人的判断标准,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比如,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等。本案中,被告某景区管理局在景区入口附近设置了游客须知栏,提示了游客请按指定路线游览,同时设置的导示图上清楚显示了游览路线,其已经履行了对旅游者的告知、警示义务,且孙某受伤后,被告当即组织人员对原告进行了及时的搜救,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因此,被告尽到了对孙某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孙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进入景区后未按导示图指引的路线游览,因擅自攀爬悬崖导致跌落受伤,孙某的损害是由其擅自攀爬悬崖跌落直接造成,其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