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肩负着促进民族兴旺,社会进步的历史重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后备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其能否健康成长关乎民族之振兴、国家之命运。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研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防止其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稳定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就我市两年来所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进行比较,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成因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
一、两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状况
2011年我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49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8件13 人,占案件数的2.29%。其中:故意伤害2件2人、盗窃3件5人、寻衅滋事2件3人、抢劫1件3人;2012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358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5件16人,占案件总数的4.18%。其中:故意伤害3件3人、交通肇事2件2人、寻衅滋事2件3人、盗窃6件6人、抢劫1件1人、诈骗1件1人。从以上数据分析情况看,我市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1、以盗窃抢劫为主要犯罪手段,以获取少量财物为主要犯罪目的。盗窃目标多为现金 或小巧精致、便于携带的物品,以及高档装饰品,抢劫对象多为单独活动或夜间行走的中小学生及其随身携带 的少量财物。
2、所盗赃物多廉价出售,所获赃款多挥霍一空。作案后,为便于销赃,被物品不论质量好坏,多被 廉价出售,所获赃款或看录相、打电子游戏、泡网吧,或吸烟喝酒,大吃大喝挥霍一空,案件侦破后追赃困难。
3、以单亲子女、失学未成年、留守儿童居多。因上述未成年人家庭、社会对其控制较弱,遇有不良风气影响,极易违法犯罪。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的犯罪类型增多。2011年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仅涉及故意伤害、盗窃、寻衅滋事、抢劫,而2012年所受理的此类案件类型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盗窃、抢劫、诈骗。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犯罪的主观因素
犯罪的动机即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亦或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并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导的,促使行为人这种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就是犯罪动机。成年人犯罪的动机有贪财、好色、仇恨、报复或者极端的嫉妒等心理。而未成年人除了具有上述犯罪动机外,还与其自身的特点有关,未成年人因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被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时期,生理发育较快,个人意识增强,但自我约束能力较弱,心理构成易受暗示,故未成年人的特点是敏感、好奇、喜欢模仿、爱冒险,思想十分敏锐,吸收新事物快易向两极化发展,如果引导得当,教育得法,则会学英雄,刻苦学习,奋发有为,成为社会家庭的栋梁。如果缺乏指导或者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会成为缺点或者成为犯罪的动机。另外未成年人还具有好奇、取乐、讲义气等心理特征。这种心理、生理状况的矛盾性和不成熟性是诱发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在动因,同时因社会能力差,往往无法单独作案,为达到作案目的,纠集在一起,互相壮胆,使犯罪成集团化趋势。
2、犯罪的客观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家庭因素
家庭是温暖的港湾,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影响着子女。完整家庭、良好家庭和富裕家庭,家庭功能实现的条件比较充分,矛盾较少,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违法犯罪,而残缺家庭、问题家庭和贫穷家庭,家庭功能实现的条件比较差,矛盾较多,容易受不良因素的影响,因此较易发生违法犯罪。随着离婚、非法同居现象的增多,导致许多婚姻关系破裂,家庭关系失调,即所谓的残缺家庭,其对孩子的心理、性格发展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尤其是单亲家庭的子女因为缺少父母的全面呵护,就会培养出性格变异、心理畸形的孩子。经济的发展,使一部分家庭摆脱了贫困,但无形中也加剧了部分家庭之间的贫富差距,富裕家庭子女丰富的物质生活极大地影响着经济条件较差的未成年人,使他们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由于家庭状况不好,生活供给不足,精神上长期受到物质缺乏的压抑,导致变异,他们缺乏物质来源,但又渴望和追求物质享受,便结伙抢劫、盗窃现金或财物。那些家庭结构完整,经济条件较好,但家庭成员有诸多不良习惯,教育方法失当,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了不正确的影响,即问题家庭,由于不良习惯的影响,加上错误的教育方法,极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因素,例如有的父母赌博、打麻将、酗酒,一遇心情不好,轻则骂,重则打。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上留下了许多阴影。此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普遍贯彻落实,独生子女数量的增加,一些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爱,一味迁就,使其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的性格特征,助长孩子的不良行为,有的父母肓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对未成年人要求过高,教育方法简单粗暴,造成未成年人自卑、逆反、压抑,对他人深怀有的敌意,具有较强的攻击性。上述家庭因素的存在使部分未成年人易受不良因素的影响,诱发违法犯罪。
(2)学校因素
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基本途径,全面教育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但是,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道德、法制教育薄弱。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制教育盲区相当严重。人类社会只能在秩序中存在,破坏秩序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学校教育应当给予学生的知识,也是为人师者启蒙育人的责任。而不少学校办学宗旨有失偏颇,重智育,轻德育,一些学校搞所谓的重点班,只注重升学率,忽视了对大多数学生的培养教育,使一些学生在学校感觉不到温暖,变得冷酷、孤独,埋下了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严重的危机。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是学习成绩差、品德差的学生。有的学校为了升学率、好名声、好荣誉,将这些所谓的双差生赶出校门,推向社会,使他们升学无望,整日心绪茫然而游手好闲,丧失人生目标追求。而这些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差,辨别力有限,再加上没有学校和家庭的管束,因此很容易被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拉下水,滑进犯罪的泥潭,有些学校只注重智育教育,不注重或根本不抓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学生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这种情况造成了学生接受教育不充分,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并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因素。由于受学校的影响,使部分未成年人不能很好的接受社会化教育或使社会化教育过程中断,过早地接触社会、进入社会,很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沾染不良习气,极易违法犯罪,成为社会罪人。同时缺乏课堂外的适时教育,对课堂外学生之间的纠纷未及时正确引导,使部分学生在校称王称霸,崇尚暴力,导致校园暴力时有发生。
(3)学校周边环境不宁。作为学校不是世外桃园,其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很大,部分失学的学生因无处可去,常回学校寻衅滋事,直接影响在校学生的心理,对此部分人老百姓称之为“流氓不流氓,地痞不地痞”,学校对该部分的管理失之于宽,结果是其对在校学生的影响往往大于学校教育的影响,使一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学生和他们一起滑向社会,成为新的不稳定因素,同时部分小商小贩看准学生这一庞大购买市场,在学校周围摆摊设点,不惜手段销售商品,引诱在校学生不顾自身实际盲目消费,客观上促使了少部分学生思想蜕变,不思进取,由小错变成犯罪。
(4)社会因素。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传播方式的多元化。电脑、网络已走进千万寻常百姓之家。这些给我们带来丰富的精神文化享受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涌现出来。涉世不深而模仿能力极强的未成年人极易沉迷其中,不可自拔。而有些不法商贩,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丧失良心,不惜用不健康的东西来吸引青少年。许多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受了宣传色情、暴力、赌博等不健康的书籍、音像、电视、网站、声讯电话等的腐蚀而逐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比比皆是娱乐场所成了未成年人的乐园,好的坏的、高尚的腐朽的、科学的迷信的,他们全部接受,那些不正规的娱乐场所,更是使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在种种诱惑下,进去潇洒走一回。渐渐地由逃学到辍学,想享乐但手头拮据,由此诱发了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
(5)社会治安管理失控。由于未成年人目标小,隐蔽性强,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平时看上去好象是几个青少年在一起玩耍,实际上在实施犯罪,且各地各单位制定的防范制度和措施中,多数没有把未成年人纳入到管理视线,由于废品收购业的无序发展,掌握了未成年人出售来历不明物品时怕被发现的特点,故意压低价格,谋取暴利,或为未成年人出售来历不明物品,提供方便,引诱其去违法犯罪。而网吧、KTV等公共娱乐场的增加,进而刺激了未成年人的消费欲望,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6)法制教育缺失也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大多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者是法盲,他们没有受过法制教肓,也没有或者很少听过、看过法制宣传,根本不了解什么是国家法律,有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还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还在问公安人员何时可以回家,这些都充分 说明了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的严重缺乏。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1、开展法庭帮教,预防重新犯罪。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结合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克服自卑心理,积极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之才。防止重新犯罪。
2、结合典型案例,扩大法制宣传。针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采取到学校、案发地巡回开庭,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报道、定期或不定期到中小学校上法制课等形式,扩大法制宣传力度,不但使青少年提高法律意识,也使全社会认识到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
3、成立帮教中心,搞好前伸后延。人民法院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的联系,成立少年犯帮教中心,对少年犯在审判前,充分了解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导致其走上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做好审判前的延伸工作。同时在对未成年罪犯作出有罪判决后,要经常与未成年犯的服刑、改造场所建立联系,进行回访考察,了解其改造的情况。必要时,可以敦促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及时探视,使其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强改造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