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经传唤不到庭应诉的案件较多,通过总结分析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部分被告对判决结果有明确的判断,认为自己必然败诉,因此不愿投入无谓的时间和经历出庭应诉;二是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认识不到作为被告出庭应诉也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即使坚信原告起诉根本于法无据,但出于内心的反感、愤怒和抵触情绪的支配,仍拒绝到庭应诉,三是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人身损害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积怨较深,在对立情绪的支配下,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故意不出庭,拖延诉讼,给对方制造诉讼障碍;四是部分当事人深受“耻讼”观念的影响,认为坐在被告席上是一件耻辱的事,碍于脸面和公众评价,不愿出庭应诉。
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缺席审理程序的适用也存两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办案人员担心办错案,不敢适用缺席审理程序,往往是再次传票传唤改期开庭,特别是在多次传唤被告仍不到庭的案件中,甚至动员原告撤诉,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一方面不能及时有效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造成诉讼拖延,增加当事人诉累,降低了法院办案效率;二是部分办案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缺席裁判理念,错误地认为只要被告不到庭,就应当视为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全部默认,从而径行作出判决,这样很容易办错案,损害司法公正。
造成以上问题的相应原因是:一是由于被告不应诉答辩,没有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法院对缺席一方的情况一无所知,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难以认定,很难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因此很多法官不敢轻易适用缺席审理程序;二是民诉法仅简单规定可以适用缺席审理的情形,但未对缺席审理的具体方式、证据的认证规则、相应裁判标准作出详细规定,立法的疏漏和粗糙,导致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法官认识不统一,裁判尺度不统一,办案随意性大,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
对此建议:一是通过加大普法宣传,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制度观念和维权意识,彻底转变群众“耻讼、厌讼”的落后观念。二是法院在向被告送达传票等应诉手续时,通过一并送达诉讼权利告知书和诉讼当事人缺席风险提示书,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拒不到庭应诉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能够积极应诉,充分行使讼诉权利。三是通过修订民诉法或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对缺席审理具体方式、证据认证规则、相应裁判规则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形成一套严密规范的缺席审判制度,让法官在缺席裁判时有法可依,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四是切实执行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大胆予以拘传。通过使用强制措施,严肃制裁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树立司法权威,增强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