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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校玩耍受伤 校方存在过错赔偿

发布时间:2014-04-01 17:37:15


幼儿在学校玩滑梯过程中受伤,幼儿家长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在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一起因幼儿在校受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幼儿园因存在过错被判承担责任。

原告张某与另一幼儿李某均为沁阳市某幼儿园的在校学生。2012年3月28日,原告张某在被告幼儿园上学玩滑梯时,从滑梯上跌落,致左下肢疼痛,到沁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髋关节脱位。住院22天后好转出院,但左髋关节仍有少量积液,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来,原告又到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检查和购买药物治疗,现基本治愈。由于和被告协商损失赔偿时,无法达成协议,遂将校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幼儿园赔偿各项费用共计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尽到其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原告在其幼儿园内玩耍时受伤,故对原告的损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原告受伤已经痊愈,不存在治疗及相关花费,原告现在的损伤与被告无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16.62元。宣判后,被告幼儿园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本案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经法庭协调,被告幼儿园已履行了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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