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裁钢板时断指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断指后将雇主告上了法庭。在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一起因雇员工作中受伤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雇主和原告雇员被判各自承担80%、20%的责任。
原告张某受雇于被告毋某工作。2012年7月3日9时许,原告在被告处从事裁钢板时受伤,被告遂将原告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诊断为创伤性指离断(右手2-5指),同年7月23日,原告临床治愈出院。住院期间,被告给付原告47000元,原告支出医疗费46223.6元。出院后,原告又支出医疗费319元。2013年9月22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张双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700元。后原告将雇主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及工资款总计64591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系为毋某从事裁钢板工作,受毋某的安排和指示,双方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雇佣法律关系,毋某为雇主,张某为雇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在从事裁钢板工作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毋某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大小确定毋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200元,因与该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审理。最终判决除被告已垫付的57000元外,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3780.8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该案已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