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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发布时间:2014-04-01 16:16:23


2014年3月6日,沁阳法院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罪犯陈和平收监执行刑罚。

2005年5月19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焦民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和平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志山车款22683元。被告人陈和平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和平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2)沁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陈和平有期徒刑一年。沁阳市看守所以罪犯陈和平入所体检时患有3级高血压,不符合收押条件为由,拒绝收押。罪犯陈和平亦向本院申请病情鉴定。

经查,2014年3月5日经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罪犯陈和平患有高血压病3级;冠心病(心绞痛),不属于保外就医疾病范围,故罪犯陈和平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将罪犯陈和平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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