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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受伤雇员有错雇主就不用赔偿吗?

发布时间:2009-08-28 21:01:16


打工受伤雇员有错雇主就不用赔偿吗?

    编辑同志:我于2008年初到张某的免烧砖厂打工,2009年7月,我在砖厂清理搅拌机时,不慎启动了电源开关致左脚受伤,同厂打工的工友迅速切断了电源,并将我送往医院治疗。之后,经司法鉴定我的伤残程度为六级。住院治疗花费了一万多元,张某仅在刚住院时拿出3000元后就不再支付相关费用,我向其讨要其余医疗费时,张某却说受伤是我自己引起的,他不用承担责任,拿出的3000元钱是同情我。请问,既使我在这起事故中有过错,张某就不用承担责任吗?

                                                              

   答:张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从你说的情况看,你和张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不论存在过错与否,均要承担赔偿责任。你受雇于张某的免烧砖厂,而且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在向其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并不是说只要雇员受伤,雇主就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你在工作过程中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张某的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你的过错是属于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还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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