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要求各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节日期间的奢靡浪费之风,构建起节日纠风工作的长效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及全体法院干警在每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等节日期间:
1.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
2.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4.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
5.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
6.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
8.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动;
9.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10.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