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一夫妻结婚才2年,因为媳妇和婆婆关系紧张,夫妻俩于去年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孩子判由男方抚养,女方张某则有探视权。由于孩子较小,有时,女方也曾带着孩子回家照看几天。
一日,张某又和前夫约定了要带孩子回家。次日,在未经张某的同意,前夫抱着孩子到自己的小姨家串门。原本正当的走亲戚,却无故惹恼了张某。就在同一天,张某汽车来到前夫家中,用卧室存放的汽油等易燃品倒在了张某的床褥上点燃。为了解气,她又将剩下的汽油倒在了前夫母亲的床上点燃后离开。大伙被赶来的消防官兵和附近村民扑灭。
经查明,屋内木椅、被褥、棉被、衣服、沙发、衣柜、衣服架、空调等物品烧毁,价值150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放火焚烧前夫家屋内财务,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放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
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