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故意伤害他人,这在2013年以前是不负刑事责任的,那么,2013年1月1日以后精神病人再伤害他人身体或致人死亡就和以前不一样了。最近,沁阳一精神病人将一醉汉打死,沁阳市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开庭审理,依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患有精神病的农村青年马志立故意伤害案发出第一份《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马志立强制医疗。
马志立,1991年8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文盲,无业。据了解,马志立从小就弱智有病,神志不清,直到七八岁时才会说话,长达后也不与人交流,天天在大街上或其他地方到处游荡惹事生非,有时一出门好几天都不回家,平日里还不能受刺激,有一次在外惹了祸,遭到父亲严厉训斥,马志立动手将父亲打伤。为避免再惹事端,家人将其锁在家中,不让出门,但他却翻墙外出惹出了大祸。今年4月21日22时许,同村的杨晓峰醉酒后路过沁阳市崇义镇崇义村实验幼儿园门口时与在外游荡的马志立发生争执,马志立采取拳打脚踢,手持砖块、水泥块击打的方式对杨晓峰进行长时间殴打,并致其死亡。经沁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晓峰系被他人用砖块砖石类,徒手多次击打头、胸、背及身体其他部位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马志立在作案时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马志立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结合其平时的表现,无法排除其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强制医疗的法定条件,应予强制医疗。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申请对被申请人马志立强制医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马志立强制医疗。
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法官点评 沁阳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张敏洁
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首先是因为在社会转型期,诱发精神病的因素增多,我国精神病患者人数也在不断攀升。如果对具有暴力性、攻击性的精神病人不能有效的监管和救治,将给公共安全、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因此有必要在刑诉法中规定强制医疗程序,将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此外,在刑诉法设置了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由中立的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并规定了有效的救济程序,避免强制医疗这一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滥用,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