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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社会力量 完善调解制度

沁阳委托调解点把大量纠纷化解在基层

  发布时间:2013-07-10 16:26:01


    我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通过借助社会力量、完善调解制度等有效措施积极在辖区开展委托调解工作,把大量即将涌入法院的民事纠纷化解在乡村、社区街道基层,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两天前,河南省沁阳市崇义镇的刘聚财来到法院起诉同村的王爱军。两年前王爱军因向做生意向刘聚财借款6000元,没成想生意不仅没赚钱反而赔进去2000多,直到现在无法还清欠款。法官在了解该情况征得双方同意后将案件转入法院的民调中心,经过调解员两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王爱军最终答应分期付款将钱还清。刘聚财随后逢人就说“来法院打官司,没缴钱法官就帮我把钱给要回来了,这种做法实在太好了”。

  像刘聚财一样不用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民事纠纷就在辖区的委托民调点调解的还有800多起。刘聚财与王某的民事纠纷能够快速的调结得益于该院今年在辖区设立的委托民调点。

    为积极推进和谐调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审判效率,避免在审判过程中产生的信访案件,今年初,我院在辖区的13个乡镇挂牌成立了沁阳法院诉前委托民调点,在法院内部设立民调中心。在此基础上,每个诉前委托民调点依托村委会又下设了30多个民调点,共有300余名楼院调解员,形成了以法院为中心,12个诉前委托民调点和30个村委民调点为基础的人民大调解网络。

     工作中,我院对婚姻家庭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以及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15类民商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先不立案,根据被告住址转入民调点进行调解。并要求民调点接案后3天内必须开展调解工作,一个月内完成调解工作。调解结案后双方自觉履行不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民调点将结案报告上报法院。两次调解不成或限期内未调解成功的,立即转入诉讼程序。

  为充分发挥调解员的积极性和提高调解员的调结案件的质量,我院还定期对每名调解员通过自我述职、问卷调查、案件评差等方式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专兼职调解员立即予以解聘,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告知。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调解员通报表扬,并予以物质奖励。对连续三次考评合格但未达到优秀的调解员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提供整改方案。

   此外,我院还对调解员建立了违规违规调解举报调查制度,在每个诉前调解点公布了违规调解举报电话,制定了调解员廉政制度,完善了调解程序,对于举报及发现的违法违纪现象由院纪检组专门负责调查,一经查实立即辞退,构成刑事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责任编辑:王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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