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货车司机捡到一女士挎包,包内有两张银行卡,两人凭借卡上粘贴的提取现金密码纸条将银行卡内的现金12200元取走。5月13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法院以被告人千某、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各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千某、于某驾驶货车途中捡到常某丢失的女式挎包,该包内有两张银行卡,且两张银行卡上均粘贴有提取现金密码的纸条。后千某伙同于某分别在中国银行ATM机、农业银行ATM机将常某包内的两张银行卡内的现金12200元取走。2012年12月14日,千某将捡到的女式挎包、两部“三星”牌手机及12200元退交到沁阳市公安局,案发后,赃物、赃款已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千某、于某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