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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印保单签订合同 侵占保费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0-10-14 11:23:16


     一保险公司营销部负责人,采取私印假保单与车户签订假保险和套打保单的方式,侵占保费302890.49元。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晨光于1977年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1996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沁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杨晨光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安邦公司沁阳营销部)从事筹建营销部和保险业务工作,2007年5月15日被安邦总公司任命为沁阳营销部负责人。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杨晨光利用任安邦公司沁阳营销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到郑州购买非法制造的伪造交强险保单250份、商业险保单150份(均含标志)。采取用伪造的保单与车户签订保险合同和用真保单进行套打(客户联按实际投保额,上交联少打)的方式侵占保险费。其中,用伪造的保单先后与车户签订保险合同134份,侵占保险费金额265054.07元,用套打保单的方式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24份,侵占金额37836.42元,共计158笔保单,侵占保费302890.4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晨光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私印假保单与车户签订假保险和套打保单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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