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沁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秦树星在为全院干警上四个重在党课时强调,全院干警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工作理念。明确“司法为民、定纷止争、增进和谐”的审判思想,增强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力争做到多调少判,案结事了。同时要将诉讼调解工作提高到落实司法为民重要举措的高度,认识到加强诉讼调解对构建和谐社会、缓解当前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和严峻信访形势的重要现实意义。
他指出,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纠纷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民法、《婚姻法》、家庭伦理道德、社会生活道德等相关规范。所以,作为调解人员,首先,必须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和法律知识,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透过现象看本质,预见纠纷当事人的心理反应,作出正确的判断。其次,应有敏锐的洞察力,迅速掌握和区分其中的是非曲直,正确把握被调解人的心理活动,并根据当事人不同的心理特点进行调解。第三,拥有较高的推理和决策能力。推理是根据已知事实进行抽象思维,逻辑推理,推理判断未知的情节,从而掌握纠纷事实的真相。调解人员应通过倾听、观察和交流,预见出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的心理反应和接受能力,适时发表调解意见。第四、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纠纷当事人年龄不同,文化程度不一,具有不同的性格,调解人员要使双方当事人消除对立、化解纠纷,必须善于与各种各样的人接触,有较强的社会交际能力和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才能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
秦树星要求,广大干警要有高超的语言表达能力。语言是传播信息、交流感情的工具。在调解过程中,语言运用得巧妙、运用得好,不仅可以增强调解语言的趣味性和生动性,更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样一个观点,同样一个说服的理由,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举不同的例子,选不同的语体,往往会有不同的效果。有的人说出来就很容易接受,有的当事人就接受不了。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在调解中要会讲话,既要使调解语言符合法律,又要具有很强的亲和力、感染力,以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认同感。感情沟通了,关系融洽了,法官的观点当事人也自然容易接受,调解的难度也会自然而然的减少。调解的对象千差万别,但绝大多数是普通百姓,而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根据调解对象和纠纷内容的不同特点,使用不同的调解语言,是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使调解收到成效。调解法官要具有高超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用大众化、明朗化、通俗化的语言,充分表达调解意图,使当事人能够心领神会,感到调解法官可亲可近,为调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
除了具备以上素质外,还应该怎样来提高自己的调解能力呢?王胜俊院长曾经强调过: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因此,提高人民法院广大法官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我认为,必须从加强“硬实力”、“软实力”和“巧实力”三个方面来提高。
秦树星指出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硬实力侧重于法官队伍所具有的法律素养、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物质装备条件等,而软实力对内侧重于干警队伍的凝聚力,对外则主要侧重于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其实质就是人民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和对法院裁判和调解的认同程度。因而,人民法官软实力的增强,对于进一步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增强法院的公信力,从而更好的做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秦树星强调要增强法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培养和实践团队理念,打造法官队伍的共同价值观,应当从体现法院工作特色、体现司法性质的角度,开展富有特色的法院文化建设,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引导人、以先进的法院文化鼓舞人,引导和培养广大法官以和谐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意识,形成共同的理念追求;要树立法院和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一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关注高、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要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做采访报道,展现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公平的司法形象;二要积极宣传法官队伍中的先进事迹。尤其是秉承和谐诉讼理念,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和典型法官,要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树立起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的崇高形象;要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这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深刻揭示了司法公信力的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三个至上”,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打牢人民群众信任和认可司法权威的基础。
秦树星要求广大干警要充分发挥硬实力,展示软实力。硬实力是软实力的载体。没有硬实力作为支撑,软实力最终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自身所具备的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社会经验,高超的调解技巧,妥善调处矛盾纠纷,力求以公开透明的调处程序、公平合理的调处原则,实现公正适当的调处结果。真正做到胜负皆明,群众信服,案结事了,真正用案件处理的结果,展示出法院和法官的亲民、爱民、为民的形象,展示出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努力提升软实力,带动硬实力。软实力是硬实力的延伸和发展的必然结果,软实力的欠缺或不足必然要限制硬实力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努力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规范司法行为,树立司法权威;建设法院文化,彰显司法文明;加强司法公关,实现法院与社会的和谐。使广大法官认识到自己的工作成果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受到从事这项工作的无限荣光和巨大的成就感,从而以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提升,带动和促进法官队伍的法律素养、工作理念和法院物质装备、工作机制等硬实力的进一步提升;要灵活运用“巧实力”。一要善于取长补短。法官调处矛盾纠纷的优势在于法律精神把握准确,但程序性要求较高,刚性过强。民间调解易为当事人接受,但刚性不足。法官应加大对基层民间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力度,发挥各自的优势,取得良好的效果;二要善于借助外力。法官要在充分了解当事人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注意分析各类外部因素对当事人的影响,适时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某些德高望重的个人参与调解活动,争取借助外部力量取得良好调处效果。三要善于沟通协调。诉讼程序规范性,纠纷解决所需时间较长,诉讼成本相对较高,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应加强诉讼调解与民间调解的对接工作,注重引导和鼓励群众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努力引导当事人寻求最快捷、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总之,通过对“巧实力”的灵活运用,切实达到降低成本,加快进度,减少阻力,放大实力,案结事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