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案子终于解决了,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我们一家人终于能卸下包袱迎接新的一年了!”近日,当事人贾某乙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向民庭法官崔彧璠送上一面鲜艳的锦旗。
原告张某系贾某甲(已故)妻子,原告贾某乙系贾某甲长子,贾某丙系贾某甲次子。2020年12月23日,贾某甲和牛某驾驶车辆按照某物流运输公司的指示从江苏省常州市运输铝卷至河南某铝材公司。2020年12月24日,贾某甲和牛某将铝卷运输至铝材公司车间后,叉车司机前去卸货,贾某甲上车帮助叉车司机卸货。贾某甲在卸货过程中因踩铝卷打滑从车上摔下,车上的铝卷又掉落砸到贾某甲身上,贾某甲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物流运输公司、铝材公司以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向三原告进行了赔付。另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车辆实际所有人系杨某,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其中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的保险限额为1000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20年4月25日0时至2021年4月24日24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据此,贾某甲家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无法确定贾某甲是否是在投保机动车上发生的事故,并对贾某甲死因存疑。双方协商未果,贾某甲家人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甲系案涉被保险车辆的合法驾驶员,应属于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范围。因保险合同并未限定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只要是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事故,均应认定在保险范围之内。本案事故发生时,贾某甲系在为该车卸货时不慎从车上摔下被货物砸中致死,属于保险公司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原告已经在其他案件中获得的赔偿部分,系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得来,与案涉保险合同无关,二者并不冲突。故判令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贾某乙、贾某丙100000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未上诉,并于判决生效后将赔偿款100000元向三原告悉数履行。至此,该案圆满了结。
下一步,沁阳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用心用情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