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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挂床”住院欲索赔,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4-12-20 10:01:11


    伤情轻微,实际住院天数却达87天,是确有其事还是小病大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请看沁阳市人法院审理的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2日18时40分,靳某在某小区停车时未停在规范的停车位置。小区物业保安紧随其车辆,要求靳某将车辆移至规范的停车位置,但靳某仅将车辆在原有位置上前后挪动一个来回便离开。当天深夜,靳某步行至其车辆旁边准备上车时,左脚踩到井盖,井盖翻转致其左腿踩入井窖,左侧身体摔至地面。次日,靳某到医院骨科住院治疗,10月18日转入康复医学科,12月19日出院,住院87天,共花费医疗费18081.44元。期间案涉物业公司垫付医疗费11700元。出院后,靳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7353.4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靳某因掉入窨井而受伤,被告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地上、地下等基础设施具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应当保证小区内的窖井盖的安全、牢固,故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靳某作为成年人,深夜行至窨井处,应对本人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但靳某疏忽大意,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一定责任。故酌定被告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30%的损失。

    关于赔偿范围及数额问题,法院审理发现,从2023年11月3日开始,原告长期医嘱及住院一日清单均不显示与本次事故有关的用药记录,仅在2023年12月12日进行与案涉事故有关的治疗,可知原告存在挂床治疗的行为,故法院支持有用药记录的住院天数41天。因原告仅系软组织受伤,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539.92元。结合双方过错比例,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靳某各项损失共计21377.94元,且因被告公司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1700元,故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损失9677.94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原告靳某提出上诉。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空挂床位”一般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应当办理出院手续却故意留院占着病床、拖延办理出院手续的行为。“空挂床位”严重浪费宝贵的医疗资源,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原告试图通过“空挂床位”获得更多的赔偿,加重被告负担,不仅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必然不为法律所允许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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