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留下一份遗嘱,将房产、车辆等悉数留给养女,却遭到妻子反对。妻子认为作为配偶有权继承丈夫遗产,养女则认为应该尊重老人生前意愿,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那么,老人留下的遗嘱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遗产应当如何继承?请看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遗产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齐某系李某甲(已故)之妻,被告李某乙系李某甲和原告齐某的养女,被告牛某系李某甲母亲,案外人李某丙系李某甲弟弟、牛某儿子,案外人文某系被告李某乙丈夫。2014年5月,李某甲购买了某小区一套房屋,登记在李某甲名下。2017年8月,李某甲花费188800元购买机动车一辆,登记在李某甲名下。2021年9月,李某甲向李某乙转账3999.90元。同日,李某乙丈夫文某微信支出3900元购买电动三轮车一辆,登记购买人为李某乙。2019年开始,李某甲因身体原因多次治疗。2023年11月12日,李某甲因肝衰竭在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李某甲农村信用社转账明细显示2023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14日共有69003.18元从李某甲账户转至李某乙账户。李某甲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23年11月13日有5108元从李某甲账户转至李某乙账户。2023年11月17日,形成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遗 嘱 本人李某甲,关于身后事情交待如下:我去世后,我名下某小区房产由女儿李某乙继承,机动车由李某乙继承,齐某的退休工资本用于生活费,保险金取出后还完外账剩余部分存起来用重大家用。女儿要孝顺妈妈,给妈妈安排好生活。另外,借款XX万元。兄弟李某丙代写 立嘱人 李某甲 2023.11.17”,落款立遗嘱人处李某甲签名为李某丙书写,李某甲本人捺印,遗嘱上无见证人签名。庭审中,二被告称立该遗嘱时,在场人有齐某、李某丙、牛某、李某乙、文某。
2023年12月19日,李某甲因病去世。截至李某甲去世,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为7832.53元。李某甲去世后,李某乙将原登记在李某甲名下的机动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案涉房屋门锁更换,导致齐某无法进入家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现价值600000元,案涉车辆现价值80000元,电动三轮车现价值1500元。案涉房屋房产证现在牛某处,案涉电动三轮车在李某乙处。另查明,截至李某甲去世,原告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农村信用社等账户中余额共106645.31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关于本案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且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二被告当庭陈述案涉遗嘱形成时有齐某、李某丙、牛某、李某乙、文某在场。齐某、牛某、李某乙系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文某作为李某乙的丈夫,与遗嘱存在直接受益的利害关系,故其不能作为本案遗嘱的见证人。李某丙系第二顺位继承人,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故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案涉遗嘱无符合条件的两名见证人在场,且由具有利害关系的李某丙代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遗嘱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关于李某甲遗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与车辆购买于李某甲与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均登记在李某甲名下,应属于李某甲和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半享有。李某甲享有的50%份额由齐某、李某乙、牛某各继承1/3。
关于购买案涉电动三轮车的出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李某甲转账3999.90元给李某乙就是用于购买该电动三轮车,但因该转账发生在李某甲生前,视为对李某乙的赠与,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赠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故该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李某甲和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李某甲的遗产进行分割。
关于银行存款,截至李某甲去世,李某甲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共计7832.53元,齐某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共计106645.31元,以上两笔款项均系李某甲和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50%的份额。李某甲50%的份额由齐某、李某乙、牛某均等继承。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案涉房屋和车辆归齐某所有,齐某分别折价补偿李某乙和牛某房款各100000元、车款各13334元,李某乙、牛某各继承李某甲银行账户余额1305.42元。齐某应就其本人账户中的余额向李某乙、牛某各支付17774.22元。
法官说法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生前财产。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遗嘱人不识字或生病不能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但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审慎考虑,避免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