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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外嫁女”丧偶后人户迁回娘家,还能享受分红权益吗?

发布时间:2024-06-06 09:08:13


    俗话说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女儿出嫁后

    便成为夫家的人

    享受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原来的家里或村里发生什么事情

    尤其是土地相关权益

    就与“外嫁女”无关了

    这本可以理解

    但当“外嫁女”丧偶后又将人户迁回娘家

    还能按照未嫁时享受上述权益吗?

    来看沁阳法院审理的一起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01年3月2日

    王某丧偶后将其与儿子李某的户口

    从婆家A村迁回娘家B社区

    2008年

    B社区居委会给王某划拨宅基地一处

    2011年

    B社区二组土地分配款每人15000元

    王某母子均领取

    2012年王某母子领取分红款200元

    2017年李某参军入伍

    2017年-2022年

    B社区二组门面房收入的分红款

    未再给王某母子分配

    上述款项共计16000元

    王某母子多次找B社区居委会及二组催要

    对方则以2018年制定的

    关于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村规民约中:

    “本居委会姑娘嫁出去后又离婚、丧偶,

    在居委会的同意下,

    户口可以迁回至本居委会,

    但不参与居委会分配”一条为由

    认为二原告不符合分配条件

    王某母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二原告是否应当领取分红款

    涉及到村民资格的认定

    经审理查明

    王某母子在B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

    二人户口迁出后

    在原来的婆家A村已不享有宅基地、耕地等村民权利

    王某母子落户后领取有分红款

    特别是2011年二组每人土地分配款15000元

    B社区居委会还于2008年给原告划拨一处宅基地

    可见双方形成了较为固定的集体与组织成员的关系

    因此认定王某母子具有B社区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且李某在服兵役期间亦不影响其村民待遇

    这也是国家对现役军人权益的保障

    故依法判决B村居委会二组支付王某、李某

    2017年-2022年分红款共计16000元

    法官说法

    土地分红等相关权益

    是对经由征收消灭集体土地所有权等情形

    的补偿

    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

    实践中

    经常出现妇女因结婚外嫁、离婚回迁等情形

    与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权益问题发生争执

    引发诉讼

    对此不能一概而论

    不能仅以妇女结婚、离婚等原因

    剥夺其相关权益

    应在准确认定是否具有

    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上

    依法维护相关妇女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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