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外嫁女”丧偶后人户迁回娘家,还能享受分红权益吗? 发布时间:2024-06-06 09:08:13
俗话说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女儿出嫁后 便成为夫家的人 享受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原来的家里或村里发生什么事情 尤其是土地相关权益 就与“外嫁女”无关了 这本可以理解 但当“外嫁女”丧偶后又将人户迁回娘家 还能按照未嫁时享受上述权益吗? 来看沁阳法院审理的一起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01年3月2日 王某丧偶后将其与儿子李某的户口 从婆家A村迁回娘家B社区 2008年 B社区居委会给王某划拨宅基地一处 2011年 B社区二组土地分配款每人15000元 王某母子均领取 2012年王某母子领取分红款200元 2017年李某参军入伍 2017年-2022年 B社区二组门面房收入的分红款 未再给王某母子分配 上述款项共计16000元 王某母子多次找B社区居委会及二组催要 对方则以2018年制定的 关于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村规民约中: “本居委会姑娘嫁出去后又离婚、丧偶, 在居委会的同意下, 户口可以迁回至本居委会, 但不参与居委会分配”一条为由 认为二原告不符合分配条件 王某母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二原告是否应当领取分红款 涉及到村民资格的认定 经审理查明 王某母子在B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 二人户口迁出后 在原来的婆家A村已不享有宅基地、耕地等村民权利 王某母子落户后领取有分红款 特别是2011年二组每人土地分配款15000元 B社区居委会还于2008年给原告划拨一处宅基地 可见双方形成了较为固定的集体与组织成员的关系 因此认定王某母子具有B社区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且李某在服兵役期间亦不影响其村民待遇 这也是国家对现役军人权益的保障 故依法判决B村居委会二组支付王某、李某 2017年-2022年分红款共计16000元 法官说法 土地分红等相关权益 是对经由征收消灭集体土地所有权等情形 的补偿 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 实践中 经常出现妇女因结婚外嫁、离婚回迁等情形 与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权益问题发生争执 引发诉讼 对此不能一概而论 不能仅以妇女结婚、离婚等原因 剥夺其相关权益 应在准确认定是否具有 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上 依法维护相关妇女群体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