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西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在微信群内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系同村村民,2024年1月13日,被告任某在村里的微信群里以语音形式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侮辱,称原告王某和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该微信群成员约500人,多为本村村民。原告王某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其工作和生活也受到了极大影响。后经当地派出所和该村村委会调解处理,被告任某仅对原告进行口头道歉,对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拒不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任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用。
西向法庭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系同村村民,为了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到庭进行调解。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认真梳理分析案情,仔细询问当事人案情经过,对原、被告双方耐心讲解何为“名誉权”以及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向双方充分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让双方的矛盾隔阂逐渐“破冰”,对立情绪一步步消融,被告逐渐认识到自身错误,承认自己的言行确实有不当之处,表示愿意就此事向原告进行经济赔偿,并于当天履行完毕。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即使双方存在纠纷,也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若为一时泄愤,随意发布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