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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楼下房屋被水淹,楼上业主成被告,损失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4-05-24 10:46:02


    为儿子购买的新房装修后还未入住,竟滴滴答答漏水变成“一片汪洋”。一查,原来是塑料袋堵了厨房排水管道导致漏水。这下不仅影响居住,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无人负责。沁阳市某小区的赵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看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司某、陈某、闫某均系某小区业主,分别居住在同一栋楼西户2层、5层、9层、11层,共同使用同一厨房排水管道。2层房屋是赵某为其儿子购买的新房,平时无人居住。5层司某家在赵某家漏水时正在装修,9层陈某家、11层闫某家均已入住。2023年5月4日,赵某到自家房屋查看时发现厨房吊顶处共用排水管道正在往下漏水,导致屋内地面存在积水。赵某遂联系小区物业公司共同查看漏水原因,经查,3层厨房共用排水管道内有塑料袋堵塞排水管道,导致漏水。赵某认为楼上乱扔杂物堵塞管道导致自家房屋受损,物业公司与楼上业主均应赔偿损失。物业公司则称其已尽管理服务义务,楼上业主也称异物不是自己所扔。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楼上业主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物业公司及业主对案涉管道进行了现场勘查,经鉴定机构评估确认赵某所有的房屋装修损失和财产损失价值为13428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接到赵某报修后及时协助清理堵塞物,事后帮助赵某与楼上住户协调赔偿事宜,履行了物业公司的一般物业管理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是案涉楼栋的二楼住户,与其楼上住户作为上下楼邻居,共同使用同一个厨房下水管道,应共同维护管道的畅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鉴于无法确认堵塞下水道公共部分堵塞物的来源,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况,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由楼上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赵某损失的责任。赵某家漏水时,5楼司某正在装修,且在赵某家漏水前五个月没有用水记录,可以排除司某的责任。陈某和闫某辩称不是其原因造成赵某家漏水,但二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其对赵某家漏水没有责任,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陈某、闫某分别赔偿赵某的损失的一半即6714元。

    法官说法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厨房下水管道属于公共设施,业主应正确合理使用,共同维护管道的畅通,以免因侵权行为发生时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又无免责事由而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发生房屋漏水的纠纷时,邻里之间要相互体谅,不逃避、不推脱,尽快查找原因,积极配合检修,将损失控制到最小,共同营造睦邻友好的居住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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