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三零”创建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沁阳实践】借款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调解自愿履行

发布时间:2023-11-30 14:58:07


    诉讼时效有期限,诚实信用无期限。近日,沁阳法院王曲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弘扬诚实信用的道德风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郎某和被告梁某系同村村民,2019年1月,梁某向郎某借款11000元,约定于2020年1月还款,借款到期后,郎某多次催要,梁某拒不还款。2023年11月2日,郎某起诉至沁阳法院,要求梁某返还借款11000元。

    王曲法庭受理案件后,为查清案件事实,更好地解决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梁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郎某的起诉时间已过三年诉讼时效,梁某有权拒绝还款。郎某称其曾多次口头催要,但没有留下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材料。由于梁某坚持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庭前调解未果,承办法官遂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也没有放弃调解的可能,继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耐心对梁某进行劝解,欠债还钱原属本分,郎某在梁某困难之时伸出援手,梁某更应心怀感激。梁某此举不仅有违情感道义,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法官的耐心劝说,梁某最终表示愿意还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梁某偿还郎某借款10000元。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下一步,沁阳法院王曲法庭将继续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大对诉讼时效等法律知识宣传力度,同时弘扬诚实信用的道德风尚,用法律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