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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童工 受处罚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0-01-27 08:58:35


元月二十五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原告焦作市某保安服务总公司赔偿被告史某医疗费、一次性赔偿金共计35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其它双方不再争执。

2007年6月5日被告史某交原告保安公司培训费500元应聘到原告单位工作I(史某1992年8月16日生,当时未满16周岁),同年7月被安排在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市分公司作保安工作。2007年8月13日早上被告史某在网通公司门口敲击不明物(后来得知是雷管),造成爆炸导致被告左手拇指、食指、中指被炸掉。后经医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共计4622.62元,经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柒级。原被告双方对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被告申请仲裁,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保安公司认为因自己审核不严,误将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招为保安人员,违反了劳动法,为此原告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原告的以上过错并不是被告手指被炸的直接原因,被告也未被认定为工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不是工伤,不应享受报销医疗费和一次性赔偿的工伤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因被告未满十六周岁属童工身体心智发育都不太成熟,对事物的判断、分辨缺乏应有的理智,导致其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敲击不明物,造成爆炸,致使被告伤残。《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童工的权益,非法用工不存在工伤认定,原告以工伤或视同工伤作为赔偿的前提,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保安公司虽然承担了行政责任,但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上协议。

责任编辑: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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