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九国等10人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陶华斌等6被告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乔建忠、王战胜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及车主郑金堂车辆损毁费用分别为270482元、268109元、36102元,总合计574693元。
2009年3月18日7时18分左右,乔建忠驾驶车牌号为豫H53786的驼山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二广高速公路由南阳至襄樊方向行驶,在二广高速公路南阳至襄樊方向357KM+900M处,与前方因为恶劣天气正在排队等候下道的由冯记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J3007(挂车车号为冀AR362挂)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尾部发生碰撞后;又与前方排队等候下道的由鲁守高驾驶的车牌号为鲁Q93928(挂车车号为鲁QM777挂)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张占虎驾驶的车牌号为冀D53646的时代牌中型普通货车两车追尾相撞;致使车辆鲁Q93928与其前方排队等候下道的由赵丹驾驶的车牌号为鄂H06668(挂车车号为鄂H0808挂)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随后陶华斌驾驶的车牌号为豫H79952的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又与乔建忠驾驶的豫H53786车的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豫H53786车驾驶员乔建忠、乘坐人王战胜死亡,豫H53786、冀AJ3007、鲁Q93928、豫H79952车辆受损,豫H53786、冀AJ3007、冀D53646车上所拉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3月31日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建忠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在遇有雾的低能度气象条件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乔建忠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冯记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借道超车,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没有依次排队,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冯记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陶华斌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遇有雾的低能度气象条件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陶华斌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鲁守高、张占虎、赵丹、王战胜无责任。
对此六车追尾相撞造成两人死亡,四车及车上货物受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三中心法庭决定三案合并审理,快审快结,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判决,判决六被告分别赔偿原告乔九国等因乔建忠死亡的各项费用228579.6元、王成金等因王战胜死亡的各项费用233100.4元、郑金堂车辆损失费35982元,总合计497662元。
判决书下发后,被告中的三名财产保险公司表示愿意服从法院判决,尽快履行义务;而另两名被告陶华斌、任培林对法院判决也无实质意见,但希望法院能对自己损失一并处理,与原告相折抵,彻底解决,尤其陶华斌认为自己损失也很大,希望法院做原告工作能放弃一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否则有上诉倾向。考虑到涉案车辆均投有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且对事故都负有责任,如果不能一并解决,将导致一个当事人上诉,或另案起诉,其它当事人就得陪着打官司,这对本已损失惨重、因事故筋疲力尽的各方当事人都无疑是精神上的折磨,经济上的负担。为了彻底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好、司法为民,三中心法庭的法官们不怕辛苦、不嫌麻烦,在判后又做当事人工作,使陶华斌与任培林达成调解协议,陶华斌、任培林分别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中心法庭又为当事人去保险公司理赔捋好有关资料,进行复印、盖章,并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及时将法院帐号告知,督促当事人尽快汇款。截止元月二十五日,本案总标的款合计497662元全部履行完毕,当事人终于可以安心过春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