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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网络主播私自跳槽后……

发布时间:2023-11-17 15:15:30


    伴随“网红经济”的快速发展

    网络主播因赚钱快、收益高

    成为当下年轻人追捧的

    理想职业之一

    网络主播为了发展事业

    往往会与经纪公司

    签订演艺经纪合同

    但他们在“签约”时

    却忽略了合同背后

    高额的违约责任

    近日

    沁阳市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网络主播违约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

    网络主播陈某为发展直播业务

    与沁阳市某传媒公司

    签订了为期三年的

    《主播签约协议》

    协议约定

    该传媒公司担任

    陈某独家经纪公司

    独家享有陈某

    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

    陈某保证在合约期内

    未经该公司同意

    不得以任何方式

    到该公司竞争对手的网络平台

    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

    如有违约

    将承担高额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直播收益与粉丝大量增加

    随着直播收益的增加

    陈某突然违反合同约定

    注销双方协议的原账号

    在其他直播平台注册新账号

    并进行直播

    该传媒公司多次向陈某提出交涉

    陈某均置之不理

    2023年4月

    该传媒公司以陈某严重违约为由

    将陈某诉至沁阳市法院

    要求解除

    与陈某签订的

    《主播签约协议》

    并向陈某主张

    1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

    《主播签约协议》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同意

    擅自注销双方协议账号

    在其他直播平台注册新账号

    并进行直播的行为

    已经构成违约

    陈某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考虑到双方曾系合作关系

    有调和余地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

    多次调解

    在违约金数额确定方面

    因双方主张差距较大

    法院结合陈某的

    过错程度、日常收益

    以及原告传媒公司的

    预期利益、服务投入等因素

    对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同意解除签订的

    《主播签约协议》

    被告同意赔偿

    原告违约金5万元

    分批次于

    2024年4月前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互联网衍生经济的发展

    引发了不少类似本案中

    “主播”与“平台”之间的纠纷

    在此法官提醒

    网络主播在签约时

    务必要认真考虑

    自身的履行能力和承受能力

    以及违约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作及生活中要树立诚信观念

    增强法律意识

    同时

    相关经纪公司及直播平台

    应对合同的细节

    进行完善和细化

    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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