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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3-10-24 09:46:37


    一辆本该报废的

    农用三轮车

    却大摇大摆地上了路

    一场交通事故

    将几年前卖车的

    原车主也扯了进来

    原车主大呼委屈

    那么

    这种情况下

    原车主是否要承担

    连带责任?

    请看沁阳市法院审理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4日

    5时43分许

    被告牛某无证驾驶

    一辆农用三轮车

    在运送河砂的过程中

    与正常骑行的宗某相撞

    造成宗某受伤

    经抢救无效死亡

    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牛某

    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宗某不承担

    此次事故责任

    2021年5月27日

    沁阳市法院

    以牛某犯交通肇事罪

    依法判决其

    有期徒刑1年5个月

    2022年3月9日

    宗某家属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将牛某及经营河砂的

    四个合伙人

    以及卖给牛某

    报废车的徐某

    告上法庭

    要求上述几人

    共同赔偿损失

    490603.22元

    四合伙人称

    对牛某采砂运输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不知情

    也没有偿还能力

    原车主徐某称

    当时是把车

    当废铁卖给牛某

    并说好

    车开走后

    出事概不负责

    买卖交易早已结束

    故不应对此事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涉案车辆系三轮汽车

    登记日期为

    2006年4月24日

    系徐某于2008年购买

    并于2018年卖给牛某

    该车使用年限为9年

    徐某在将车辆

    转让给牛某时

    涉案车辆已达到

    国家报废标准

    根据《民法典》

    第1214条规定: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

    拼装或者已达到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的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

    承担连带责任。”

    故依法判决牛某

    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490217.7元

    被告徐某对上述款项

    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

    四被告不存在合伙关系

    故判令直接侵权人

    和出卖人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报废车不符合

    道路安全行驶条件

    这类机动车上路行驶

    违反法律规定

    具有极大危险性

    在此

  

法官提醒

    那些打算将报废的机动车

    倒手卖出去

    再捞一笔的车主

    一定要严格按照

    国家法律的规定

    处置报废车辆

    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利

    而承担更为严重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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