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3-10-24 09:46:37 
     一辆本该报废的     农用三轮车     却大摇大摆地上了路     一场交通事故     将几年前卖车的     原车主也扯了进来     原车主大呼委屈     那么     这种情况下     原车主是否要承担     连带责任?     请看沁阳市法院审理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4日     5时43分许     被告牛某无证驾驶     一辆农用三轮车     在运送河砂的过程中     与正常骑行的宗某相撞     造成宗某受伤     经抢救无效死亡     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牛某     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宗某不承担     此次事故责任     2021年5月27日     沁阳市法院     以牛某犯交通肇事罪     依法判决其     有期徒刑1年5个月     2022年3月9日     宗某家属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将牛某及经营河砂的     四个合伙人     以及卖给牛某     报废车的徐某     告上法庭     要求上述几人     共同赔偿损失     490603.22元     四合伙人称     对牛某采砂运输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不知情     也没有偿还能力     原车主徐某称     当时是把车     当废铁卖给牛某     并说好     车开走后     出事概不负责     买卖交易早已结束     故不应对此事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涉案车辆系三轮汽车     登记日期为     2006年4月24日     系徐某于2008年购买     并于2018年卖给牛某     该车使用年限为9年     徐某在将车辆     转让给牛某时     涉案车辆已达到     国家报废标准     根据《民法典》     第1214条规定: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     拼装或者已达到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的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     承担连带责任。”     故依法判决牛某     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490217.7元     被告徐某对上述款项     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     四被告不存在合伙关系     故判令直接侵权人     和出卖人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报废车不符合     道路安全行驶条件     这类机动车上路行驶     违反法律规定     具有极大危险性     在此      法官提醒     那些打算将报废的机动车     倒手卖出去     再捞一笔的车主     一定要严格按照     国家法律的规定     处置报废车辆     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利     而承担更为严重的     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