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3-10-24 09:46:37
一辆本该报废的 农用三轮车 却大摇大摆地上了路 一场交通事故 将几年前卖车的 原车主也扯了进来 原车主大呼委屈 那么 这种情况下 原车主是否要承担 连带责任? 请看沁阳市法院审理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4日 5时43分许 被告牛某无证驾驶 一辆农用三轮车 在运送河砂的过程中 与正常骑行的宗某相撞 造成宗某受伤 经抢救无效死亡 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牛某 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宗某不承担 此次事故责任 2021年5月27日 沁阳市法院 以牛某犯交通肇事罪 依法判决其 有期徒刑1年5个月 2022年3月9日 宗某家属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将牛某及经营河砂的 四个合伙人 以及卖给牛某 报废车的徐某 告上法庭 要求上述几人 共同赔偿损失 490603.22元 四合伙人称 对牛某采砂运输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不知情 也没有偿还能力 原车主徐某称 当时是把车 当废铁卖给牛某 并说好 车开走后 出事概不负责 买卖交易早已结束 故不应对此事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涉案车辆系三轮汽车 登记日期为 2006年4月24日 系徐某于2008年购买 并于2018年卖给牛某 该车使用年限为9年 徐某在将车辆 转让给牛某时 涉案车辆已达到 国家报废标准 根据《民法典》 第1214条规定: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 拼装或者已达到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的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 承担连带责任。” 故依法判决牛某 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490217.7元 被告徐某对上述款项 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 四被告不存在合伙关系 故判令直接侵权人 和出卖人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报废车不符合 道路安全行驶条件 这类机动车上路行驶 违反法律规定 具有极大危险性 在此 法官提醒 那些打算将报废的机动车 倒手卖出去 再捞一笔的车主 一定要严格按照 国家法律的规定 处置报废车辆 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利 而承担更为严重的 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