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网上吐槽“黑心”厂家?法院:道歉!赔偿! 发布时间:2023-09-22 17:52:26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人人都有了“麦克风” 因网络传播速度快 影响力大 在遇到问题时 不少人选择利用网络进行“发声” 以引起有关部门及社会关注 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请看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生产销售饮料的有限责任公司 乙公司经营烟酒、饮料、食品等产品的销售 2022年5月 甲公司授权乙公司作为其代理商 在某地区负责销售甲公司生产的饮料 2022年8月 乙公司以甲公司生产的商品 存在质量问题 向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经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甲公司售给乙公司的饮料中 一瓶里有头发 一瓶里有虫子 一瓶里有黑漆点 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对甲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同时 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甲公司生产的该批次其他饮料 依法进行了提取 并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 未检测出产品不合格 2022年10月 乙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其个人抖音及微博账号 发布“甲公司卖给我公司的饮料出现大量安全问题 没开封的瓶子里面有头发、虫子 瓶盖内部大量出现黑色污垢 有问题的产品达到一万多瓶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视而不见......” 等不实内容 甲公司遂诉至法院 要求乙公司删除诋毁信息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乙公司以存在质量问题 向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经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甲公司售给乙公司的饮料中 有3瓶出现问题 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甲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同时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 未检测出原告产品不合格 但被告却通过“抖音”、微博 肆意夸大原告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 发布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的内容 利用抖音、微博阅读 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 引发公众对原告公司的误解 损害消费者对原告公司的信赖 对原告公司产生负面认识 并造成原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 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故依法判决被告删除抖音、微博等所有社交媒体上 有关原告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的不实信息 向原告公司发表致歉声明 并赔偿原告公司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 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发表言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需要利用网络实现自身需求、目的时 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 而非在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 以诋毁企业名誉的方式迫使对方做出让步 企业的名誉权关乎其声誉 对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具有重大影响 发布侮辱、诽谤、污蔑企业的言论 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 遭受经济损失等损害结果 将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网民 请合法、有度表达诉求 |